江汉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顾亮发布时间:2017-03-12浏览次数:1933



江汉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本校校名或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学校各机关部(处)、院(系)、直附属单位及对外实行各种承包形式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各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副职领导要抓好分管业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与严格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培训教育、考核奖惩,以及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其他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生产活动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八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各主管部门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分管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第十条 对外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时,承包合同中必须有保障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内容,并应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作业要求,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各级工会组织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技安、消防、工会等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学、实验、实习、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储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的教学、科研、生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建立安全性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加强对学校饮食经营、水电供应、物业卫生、污水排入、交通通勤等管理部门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加强设施、设备及管线的保养与维护,重要的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医院安全生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及医疗操作规程,加强毒麻药品、放射源、化学试剂、医院废弃物等危险品的规范管理,做好各种压力容器、配电系统、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针对校内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制定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条 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可进入有关单位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要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依照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奖励与惩处

安全生产工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及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之一。

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发生安全责任视情节轻重、社会影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责任除追究领导的责任,同时也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同时视事故情节、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七条 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条 对不认真落实隐患整改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视具体情况给经济处罚,并可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216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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