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完善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汉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应按《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计变更,都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五条 严格控制勘察、设计质量。工程施工招标前,基建处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或专家认真审查施工图,确保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设计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范围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由于下列原因确有必要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在变更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可按本办法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等问题。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3、设计文件与实际自然条件(水文、地形等)与有较大出入,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在不增加造价的前提下,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优化设计。
6、学校使用部门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工程内容提出合理更改要求的。
第七条 凡学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各类设计变更建议最终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绘制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编制设计变更,提出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
第八条 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为设计变更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设计变更会审、组织设计变更增减金额估算、编制设计变更台账、设计变更文件收发及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涉及须报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组织统一报审。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档案,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和基建处须建立设计变更台帐,认真及时做好设计变更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应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及时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按政府投资审批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后不得超概算,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可能超概算的,应按《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概算后实施。
学校按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后项目不得超出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设计变更后项目在规定限额内,但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或该项目预算的,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符合《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事项,应报学校党委会决策。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审批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根据增减金额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增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基建处组织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增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组织预审,处办公会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增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1、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应提交《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给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
2、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应提交《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给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
3、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应提交《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给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
4、学校使用单位(部门)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应经使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单位(部门)盖章后以函件形式向基建处提出,经基建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项目管理小组办理。
(二)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收到《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及相关建议后,应及时组织设计变更参建各方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三)经四方会审论证具有可行性的设计变更建议,由基建处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意见进行变更设计。
(四)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后,向基建处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
(五)施工单位编制一式两份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报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核价。
(六)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根据核价后变更的预算,按设计变更分类方法进行分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七)设计变更审批通过后,由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办理时限
(一)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时限为2个工作日,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四方会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的时限为:
1、一般设计变更,时限为3个工作日。
2、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时限为5个工作日。
3、特殊、复杂的设计变更,可根据工程实际约定完成设计时间。
(四)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编制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按审批权限口头请示后,可以边报批、边实施,但应自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变更工程量与勘察、设计费挂钩,并在勘察、设计合同条款中列明。设计单位违反设计变更程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设计合同约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设计变更预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预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设计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小组未执行设计变更规定导致工程项目结算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项目管理小组成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