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顾亮发布时间:2022-11-18浏览次数:512

江汉大学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保证签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善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汉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超出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范围或施工合同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范围以外,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书面确认同意增加,构成施工合同的补充,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量。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预见、不可抗拒、建设方需求发生变化等原因引起必要的现场签证事项时,应最终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实行。

第二章 现场签证的范围与管理

  第四条 可办理现场签证事项:

1、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内容及相应增加的工程量。

2、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状况(水文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

4、非因施工单位原因需要对已施工的部位进行拆除、修改、返工等工作,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工程内容及其工程量。

  5、在施工合同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施工与施工合同项目相关工程。

第五条 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是现场签证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相关工作联系函的审批、现场签证的审核、现场签证台账的编制、现场签证文件的收发及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 现场签证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档案,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和基建处须建立现场签证台帐。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应对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工程造价估算金额进行统计、分析,以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第七条 按政府投资审批的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后不得超概算,确有必要实施的现场签证导致项目可能超概算的,应按《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概算后实施。

学校按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后项目不得超出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现场签证后项目在规定限额内,但现场签证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或该项目预算的,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符合《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事项,应报学校党委会决策。





第三章 现场签证的分类与审批

     第八条 现场签证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现场签证分为重大现场签证、较大现场签证和一般现场签证。

  (一)重大现场签证

  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基建处组织预审,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较大现场签证

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组织预审,处办公会审批。

  (三)一般现场签证

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第九条 现场签证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现场签证的提出。施工单位根据现场需要,提交《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函》给监理单位,详细说明需要签证的原因及依据、施工内容、施工方案、预计工程量和预估价、拟完成日期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收到《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函》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有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对《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函》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凡是签证依据及理由不清晰、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不予批准。

(三)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在收到经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审核确认的《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函》后,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时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审批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经审批签证内容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要求在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三日内,填报《现场签证单》并附上实际工程量计算书、实际签证报价等资料,实际签证报价不得超过其预估价。

  )项目管理小组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单》后,三日内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同时参与工程量计量,审核《现场签证单》记录,由分管副处长(项目负责人)审定,加盖基建管理处公章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

  第十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可能造成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实施紧急抢险时,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组长在口头请示分管校领导前提下,可以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签证审批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签证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现场签证应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估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的,产生不合理现场签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小组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项目管理小组成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