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础设施小型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促进工程施工工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加强施工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江汉大学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小型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造价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维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学校小型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选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小型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候选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供应商库内常设6家签约供应商(以下简称候选供应商)。供应商库每3年为一个周期,面向社会采购入库候选供应商。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小型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对候选供应商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候选供应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缴交工伤保险的认定及纳税证明原件、三年内财务状况报告;
(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项目经理资格人员;
(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在武汉市必须有稳定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七)近三年内在采购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八)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第六条 学校在采购与招标平台面向社会发布“江汉大学基础设施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入库供应商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通过公开采购方式,确定6家单位为学校小型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候选供应商。
第七条 学校与选定的候选供应商签订《江汉大学小型维修工程供应商协议书》,候选供应商向学校提交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金5万元。
第八条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候选供应商在校内办公驻地、工地等日常事务管理。负责维修施工合同的洽谈、签订。负责施工合同的履行,组织办理验收。负责维修工程决算送审,结算支付,负责落实质保期维修。
第九条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对候选供应商实行量化考核,对施工单位在学校的商誉和满意度、预决算、施工组织、质量和工艺、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活动进行评估,形成评价体系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条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小型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选定工作,选定范围为候选供应商,选定方式有随机抽取、综合评议、直接指定等三种。
随机抽取方式是主要的常规选定方式。综合评审方式主要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有特殊技术需求的维修、装修工程项目。直接指定方式主要适用于应急维修工程项目。
单项维修工程造价预算金额在日常维修规定限额(目前规定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并审签选定供应商方式;单项维修工程造价预算金额在日常维修规定限额以上且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目前规定1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审签选定供应商方式。
第十一条 小型维修工程完工后需按规定进行审计,财务部门按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