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完善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汉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基建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除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以外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已经审定实施的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发改委建设项目批文内容不得变动。
第四条 设计变更先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计变更,都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权限进行。
第五条 严格控制勘察、设计质量。工程施工招标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设计变更量。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范围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由于下列原因确有必要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在变更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可按本细则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等问题;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3、设计文件与实际自然条件(水文、地形等)与有较大出入,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在不增加造价的前提下,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优化设计;
6、使用单位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工程内容提出合理更改要求的。
第七条 凡建设、使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各类设计变更建议最终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绘制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编制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
第八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为设计变更责任主体,负责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核、组织设计变更会审、编制设计变更台账、设计变更文件收发及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涉及须报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统一报审。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施工、监理、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须建立设计变更台帐,认真及时做好设计变更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每月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设计变更增减金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使工程总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审批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且工程变更使工程总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预审,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 20万元以上(含20 万元)的,且工程变更使工程总造价在计划总投资之内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预审,处办公会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
1、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10 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且累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
2、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 10万元以下,且累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1、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须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经总监审核签章后提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
2、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须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后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提出。
3、使用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须经其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以公函形式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领导阅批后,由项目管理小组根据处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管理小组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单》及相关建议后,组织设计变更四方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三)经四方会审论证具有可行性的变更建议,由基建管理处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意见进行变更设计。
(四)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后,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
(五)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一式两份)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核价。
(六)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人根据核价后变更预算按设计变更分类方法进行初步分类,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七)设计变更审批通过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处领导在设计变更通知单签署生效。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办理时限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监理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四方会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变更施工图设计
1、一般设计变更,设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2、较大、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3、特殊、复杂的变更设计,可根据工程实际约定完成设计时间。
(四)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编制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人在口头请示处领导前提下,可以实行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下发,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到造价变化的应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产生的变更工程量与勘察、设计费挂钩,并在勘察、设计合同条款中列明。设计单位如违反设计变更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设计合同约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设计变更预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预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设计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小组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