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顾亮发布时间:2017-12-07浏览次数:1899


江汉大学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保证签证内容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江汉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施工合同文件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条 学校基建工程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必要的现场签证事项时,按照先批准后实施实行


第二章 现场签证的范围与管理

  条 可办理现场签证事项:
   
1
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3
因现场签证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修改、返工等工作,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4
在施工合同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是工程现场签证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签证的审核、签证项目工程量计量、编制现场签证台账、现场签证文件收发及存档等工作。小组组长为现场签证管理责任人
   
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应每月对现场签证、工程造价估算金额进行统计、分析,以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第七条 工程变更使工程总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现场签证的分类与审批

    条 现场签证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现场签证分为重大现场签证、较大现场签证和一般现场签证。
   
(一)重大现场签证
   
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工程变更使工程总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预审,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较大现场签证: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且工程变更使工程总造价在计划总投资之内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预审,处办公会审批。
   
(三)一般现场签证
   
1
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累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不超过 30万元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长审批。
   
2
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10万元以下,且累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不超过 10万元,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条 现场签证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现场签证的提出。施工单位根据现场需要,填写《现场签证申请单》提交给监理单位,详细说明签证依据及理由、施工内容、施工方案、预计工程量和预估价、拟完成日期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单》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凡是签证依据及理由不清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现场签证一律不予批准。
   
(三)基建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在收到经监理审核签认的现场签证申请后,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
   
(四)在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充分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经监理单位审批签章后提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
   
(五)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收到《现场签证审批单》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六)审批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经审批签证内容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要求在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三日内内,填报《现场签证单》并附上工程量计算书、签证报价等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单》后,三日内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工程师三方同时参与工程量计量,审核《现场签证单》记录,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处长审定,加盖基建管理处公章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
   
第十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紧急抢险的情况时,基建管理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人在口头请示处领导前提下,可以实行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签证审批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签证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十条 基建工程现场签证涉及到造价变化的应进行审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估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如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现场签证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小组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