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自行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顾亮发布时间:2019-08-31浏览次数:20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江校【2018】20号)、《江汉大学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实施细则》(江校【2018】20号)、参考《江汉大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江校财【2017】4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涉及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自行采购和实施管理过程中,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及办公室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监督与管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自行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自行采购项目实施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抓住关键环节、责任人和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

第四条 自行采购相关环节之间、相关责任人之间要相互监督和制约,根据分工,优化流程衔接,提高采购绩效。

第五条 在自行采购执行与监管过程中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有错必纠、失责必究。

  

第二章 自行采购项目的范围与管理

第六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范围是指达不到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范围及标准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项目,具体如下。

(一)设备单台(套)5万元以下或批量10万元以下;低值易耗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二)家具、办公物品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三)与工程有关的编制可研、方案设计、设计、造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设计、咨询服务类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勘测、探测、测绘、劳务、工程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

(六)按《江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经分管招投标工作校领导批准,不需要招标可以直接实施的抢险救灾项目。

第七条 项目经办人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编制预算及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自行采购项目可行性、预算及实施方案的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及办公室集体决策甄选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其过程形成记录和台账。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查,参与合同会签。

  

  

第三章 自行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和采购活动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办人应提前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项目经办人负责完成项目预算的编制,工程类预算应由本部门工程造价员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按如下原则和方式进行选择。

(一)一般项目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资质文件和报价文件,由财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选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咨询意见,原则上选择符合资料条件和价格规定的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者作为该项目的供应商;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规定确定供应商,或属单一来源采购需直接指定供应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准备相关资料,提交处务会集中研究确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项目经办人负责与供应商洽谈、拟订采购合同,项目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拟订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采购合同须经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办理合同用印手续;采购合同签订后办公室须留存一份,并定期集中移交给部门资料室存档备查。

  

第四章 自行采购项目的的履约验收与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办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部门或服务对象须派代表参加相关自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对技术复杂的验收项目,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各方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第十七条 项目经办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经办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时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验收单据等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支付应根据审计后的工程造价编审报告确认的金额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