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者:顾亮发布时间:2019-09-27浏览次数:1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江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江校【2018】20号)、《江汉大学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实施细则》(江校【2018】20号),参考《江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江校【2018】17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就自行采购项目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规避风险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自行采购项目的范围与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范围是指达不到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范围及标准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项目,具体如下。

(一)设备单台(套)5万元以下或批量10万元以下;低值易耗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二)家具、办公物品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三)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四)与工程有关的咨询、设计服务类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下的;

(五)其他勘测、探测、测绘、劳务等服务类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对符合学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合同正本准予使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印章,并收存合同副本、江汉大学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合同用印签批单及相关审批材料等文档。

第六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及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调研论证;

(二)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

(三)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后,完成合同的起草、提请会签工作;

(四)对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及时归档,统一单位编号;

(五)全面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

(六)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订立合同前,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必要时可向法律事务机构、法学院、学校法律顾问等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咨询。

第八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集体决策甄选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依法按程序进行办理,对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询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流程签批,其过程形成记录和台账。

(一)自行采购项目需要三家以上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二)供应商需提供根据采购内容提供技术标准和收费依据;如采购方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说明;

(三)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询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按流程进行签批。

第九条项目责任人负责与供应商洽谈、拟订采购合同;项目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拟订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采购合同须经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办理合同用印手续;采购合同签订后办公室须留存一份,并定期集中移交给部门资料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合同用印签批权限

(一)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签批;

(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签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及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全面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即为合同履行责任人。

第十二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项目使用部门或服务对象须派代表参加相关自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责任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时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验收单据等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结算支付应根据审计后的工程造价编审报告确认的金额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相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限期履行,及时中止支付手续,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解决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与合同相对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拟办意见。对需诉讼或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管理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会同法律事务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在法定时效内共同参与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活动。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整理、保存合同档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