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专项法治宣传——“12.4”国家宪法日|你应该知道的宪法小知识

发布者:顾亮发布时间:2019-12-04浏览次数:2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因此,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


宪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的作用: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设立宪法日的意义:《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学习宪法、尊崇宪法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让宪法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